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1、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旌阳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规定》(试行)
投资者在旌阳区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法定的优惠政策;
凡在旌阳区新办工业企业,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五年内,根据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所形成的区本级所得部分给予财政扶持:年缴纳三税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的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的40%给予财政扶持;年缴纳三税500万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以财政扶持。
凡在旌阳区新办农业企业,年缴纳三税1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三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三税所形成的区本级所得部分的100%、80%、50%予以财政扶持。
凡在旌阳区新办建筑、房地产等非生产性企业,年缴纳三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月起两年内,第一年按企业缴纳三税所形成的区本级所得部分的8%予以财政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其三税所形成的区本级所得部分的5%予以财政扶持。
凡在旌阳区新办文化、旅游及服务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年缴纳三税5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月起两年内,第一年按企业缴纳三税所形成的区本级所得部分的50%予以财政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其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予以财政扶持。
新建工业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予以减免(不含水、电、气配套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区政府对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