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产业集约化、企业规模化和环保性,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德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主体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引进项目税收解交地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一)、线索奖励对象:为德阳市招商引资积极牵线搭桥的,介绍有价值的投资项目线索,且该项目最终在我市落户的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项目投资方和依法履行工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促成奖奖励对象:本着合法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跟踪、协调,促成引荐项目顺利实施的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项目投资方和依法履行工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一个项目的线索秋促成奖分别奖给一个机构或自然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自然人参与介绍、服务,则采用首报制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条件
(一)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自然人以合法手段把德阳市以外的资金或项目介绍到德阳市注册登记。
(二)引进项目种类包括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奖励范畴。
(三)引进项目必须是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已在德阳建成投产的增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畴。
(四)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市内企业或与企业联营,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到1000万元的项目,比照本条(三)项奖励。
第六条本项目内容不包括引进无偿资金、捐赠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企业和项目发展的专项基金、经费和优惠供求贷款等。
第七条奖金含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汇率以奖励审批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准。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线索奖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一,单个项目奖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促成奖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八,单个项目奖金总额最多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对特殊的重大项目奖励,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专题议定。
(一)引进市外项目,奖励标准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八。
(二)外来投资者并购市业企业,对并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并购资金奖励,每投入1000万元,奖励10000元,依此类推。
第三章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备案:引进招商项目的机构或自然人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局办理备案(最迟不得超过企业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之日),没有办理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备案时必须提供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或与投资方签定的服务协议(只申请线索可不提供),所有备案项目将纳入项目跟踪范畴。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接受奖励的对象在引进项目建设竣工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局填写《德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申报奖励。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影印件。
(二)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函。
(三)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
(四)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登记。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台帐中相关款项的有效凭证(购买土地,设备发票,项目竣工报告或决算书,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或决算书,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及影印件。
第十三条审核:由项目所在的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对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