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大力推进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创建由政府指导管理、各方积极参与的投资促进新机制,经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基本条件
(一)从绵竹市外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在本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建设的;
(二)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且到位资金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二、计奖依据和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以引进项目的注册资本金额计奖(代扣税金)。
(二)奖励分为引荐奖和跟进奖两种。
(三)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按5‰给予奖励(其中引荐奖2‰、跟进奖3‰);
2、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300至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按8‰给予奖励(其中引荐奖3‰、跟进奖5‰);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其中引荐奖4‰、跟进奖6‰);
4、奖励分两次兑现,企业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后三个月内,兑现奖金的40%,第一次引荐和跟进奖合计兑现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余下奖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兑现。
三、奖励对象
在绵竹市招商局登记备案或签订了委托招商引资协议的机构、个人。
四、奖励兑现
项目引进成功后,市招商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引荐备案表》、《引进项目奖励申请表》、《委托招商引资协议》、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兑现奖金。
五、说明
(一)凡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奖励的公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从市外引进的非生产性重大项目奖励办法一事一议;
(三)本办法公布后,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政策,以新的政策为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